估價技術

敘述式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

不動產估價師於下列情形下,進行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撰寫之參考範本:
一、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臺幣參仟萬元以上之不動產估價。
二、因會計財務報表需要對於資產價值達新臺幣參仟萬元以上之資產進行評估或重估之不動產估價。
三、金融機關設定抵押貸款不動產擔保品價值達新臺幣參仟萬元以上之不動產估價。
四、法院不動產糾紛訴訟價值達新臺幣參仟萬元之不動產價值評估。
五、除不動產證劵化、法院拍賣及消費型房貸估價外之其他目的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價值達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者。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

估算建築成本相關標準

一、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
二、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費率。
三、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
四、建物殘餘價格率。
五、開發建築利潤率。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

收益法

針對直接資本化法之計算公式、各項因子估計原則、估價報告書中應揭露事項及方法運用之限制說明,作為不動產估價師運用收益法之直接資本化法估價之參考。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及審查注意事項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不動產估價工作內容
(1)更新前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權利價值及權利價值比例。
(2)更新後供分配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面積之權利價值。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

保險業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評估

民國109年5月11日公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導準則>第六條、第九條、第三十九條。
保險業針對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衡量者,相關配套措施、估價方法及計算參數之準則。
一、公允價值評價應採收益法或成本法。109年5月11日修正前,原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已採公允價值模式者,不在此限。
二、投資性不動產訂定超過一年以上租約,應採收益法評價。並規定現金流量、分析期間、折現率等參數。
三、投資性不動產未訂定超過一年以上租約、或契約終止、解除、失效等已超過一年以上者,應採成本法評估。
(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評估範本

提供<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IAS40>、<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IFRS13>、<保險業>、<公開發行銀行>及<證券發行人>於編制財務報告時對於投資性不動產估價相關指引。
一、投資性不動產採用公允價值衡量之情況。
二、未開發土地之公允價值衡量方法。
三、投資性不動產採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應注意事項:現金流量、期末價值、分析期限及折現率之訂定。
四、投資性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揭露事項。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

使用權資產價值評估

提供<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公報IFRS16>
公開發行公司將「使用權資產」交易或處分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就事實發生日前取得估價報告,針對不動產估價相關指引如下:
一、使用權資產價值評估採公允價值衡量。
二、用新訂租約或續訂租約作為使用權資產價值評估。
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五款之使用權資產價值之認定,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47條 一定期間之收益價格不同。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

瑕疵不動產污名價值減損估價指引

公報適用範圍:本公報係提供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瑕疵不動產污名價值減損估價時之指引。
污名效果因果關係分析:
一、並非所有瑕疵不動產均具有污名價值減損,在評估瑕疵不動產之污名價值減損前,應先分析污名效果是否顯著,以確立價值減損與瑕疵問題之間的因果關係。
二、分析污名效果是否顯著 時,得從收益性及市場性風險進行分析,收益性風險指 具有瑕疵問題之不動產在修復後仍無法達到原有收益表現,或瑕疵問題無法進行修復導致收益性降低;市場性風險指多數潛在買方在知悉不動產曾經發生瑕疵問題時,無法確定瑕疵問題已完全修復或擔憂日後有復發的可能性,導致市場性降低。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

土地徵收前協議價購估價指引

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不動產估價師協助協議價購階段的評估作業時, 如何評估合宜公平的「市價」給予需地機關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合理的補償價值參考依據,故有制訂本估價指引之必要。
公報適用範圍:依土徵條例規定可徵收的土地及其他依法得協議價購之土地。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

市地重劃前後地價估價指引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4條規定市地重劃前後地價估價屬權利估價範疇,而相關估價原則僅見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5條及第1221規定,於實務執行估價仍有不足之處,為使不動產估價師在實務上有所共同遵循原則特訂定本估價指引。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本指引進行市地重劃前後地價評估之結果係作為計算公共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參考 。
市地重劃前後地價估價為權利估價範疇,應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5條及第1221條規定考慮重劃前後之權利登記狀況、且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

收益法之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估價指引

本公報主要針對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1、32條所定之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之定義及計算公式,說明各項因子評估指引、使用限制及報告書應揭露事項,作為不動產估價師運用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估價之參考。
另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1條第二項之規定,折現現金流量分析法得適用於以投資為目的之不動產投資評估;不動產估價師得依該投資目的及委託人提供之相關資料,於本公報所載內容基礎上進行各項因子之適當調整。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

地上權不動產於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估價報告書範本及注意事項

適用範圍:
一、 本範本供本會所轄各地方公會之會員,於估價目的係提供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價值參考評估。
二、 本範本適用於「地上權不動產」估價,所謂地上權不動產係指「建物及其應有之地上權持分」。
適用日期:
本估價報告書範本於價格日期(或報告書出具日期)在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含)之後起,正式開始適用。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

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及注意事項

適用範圍:
一、本範本供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所轄各地方公會之會員,於估價目的為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價值參考評估時採用。
二、 金融機構於執行企業金融貸款業務,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擔保時,應採用本範本。同時擴及前述以外之委託人,凡估價目的為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價值參考評估者,亦得適用之。
三、地上權不動產設定抵押擔保品價值評估應採用全聯會發布之第十三號公報《地上權不動產於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估價報告書範本》。
適用日期:
本範本於價格日期(或報告書出具日期)在中華民國112年07月01日(含)之後起,正式開始適用。
(來源:估價師公會全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