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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不動產鑑價•有形無形資產評價

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法規彙整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標準
    1. 定義:

    1. 素地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標準但供下列任一用途使用者,則非屬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不動產:

二、合理投資報酬率之條件

三、合理投資報酬率之相關規範

相異不動產取得時點之年化收益率

年化收益率比較基準,係以出租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為準,評估方式採逐月檢核出租率及年化收益率之方式為之。

例外情形之年化收益率

四、於101.11.19後取得達可用狀態之不動產應符合之規定

1. 以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者為限。
2. 取得日或取得後轉列為自用不動產之轉列日起5年不得移轉所有權
3. 符合下列情事之ㄧ並報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受上開條件限制(即保險業可取得不符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不動產,且自取得日起or取得後轉列為自用不動產之日起5年內得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

(1) 保險法第143條第1款所列情事:

①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②因合併或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
③為強化財務結構,發行具有資本性質之債券。

(2) 為改善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者。
(3) 未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但已執行運用效益改善計畫(經董(理)事會通過),並且滿足下列任一條件者:

①經2年仍未改善
②2年內曾經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但未連續符合6個月以上,合併前次未符合之時效後,屆滿2年仍未改善

五、素地投資之相關規範

※但有保險法第143條第1款所列情事及為改善其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報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受10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之限制。

六、需向金管會辦理專案報核之相關規範

1.  101.11.19~104.03.05期間,投資滿足下列條件之地上權案件,不適用前述素地之開工或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規範,並應於取得地上權後10日內檢具開發計畫等文件向金管會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1) 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
(2) 主辦機關已規定開發時程

2.  104.03.06後,符合下列任一情況者,不適用前項有關素地投資之相關規範:

3. 投資於經政府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素地者,不適用前項素地之開工或送件申請建造執照之規範。

※於投資後,若因核定內容有所變動導致土地非列屬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內,應自未列屬之日起,依投資素地之相關規定辦理。

4. 為開發101.11.19前已持有土地而投資該土地之鄰地者,得就該土地≦10%面積範圍內,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不受前項有關投資素地應符合之條件限制。已持有土地面積開發完工比例≦50%者,申請次數以1次為限。取得之鄰地,應符合已持有土地內最早取得標的應適用之合理投資報酬率 標準。

5. 參與都市更新案之(1)原始持有不動產 或 (2)經分回不動產所有權 75%以上者,若取得政府標售之由該都更案所分回不動產,該投標取得之不動產不適用有關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規範,並應於投資前檢具使用計畫等文件向金管會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6.  專案報核之申請期限

※中斷時效之計算,如中斷後又符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標準但未連續符合6個月以上者,前次中斷之時效應併計算之。中斷時效合併計算後有屆滿2年之虞者,應屆滿2年期限前2個月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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