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中信資產鑑定(股)公司

不動產估價•不動產鑑價•有形無形資產評價

什麼是資產重估價?

一、資產重估價定義

企業在取得時,資產會以當時取得的價款入帳,但在經過時間的推移,資產的價值也會有所變動,有可能增值也有可能減損,必須依照當時的市場價格做重新評估,來做資產適當的調整,已反映企業資產得真實情況,至於哪些資產科目需要重新評估,又或是重新評估的時間點為何,則必須要有更詳細的法源來進行規範,以下針對資產的重估價法源介紹。

(一)商業會計法

(1) 第51條:企業得依法令規定辧理資產重估價。
(2) 處理準則第17條: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但配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母公司依其他法令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1) 重估價: 指營利事業之資產,依本辦法之規定,重行估定其價值。
(2) 重估價基準日:指營利事業依第三條規定,就該日營利事業帳面所有之資產辦理重估之日。
(3) 重估年度:指資產重估價基準日所屬之會計年度。
(4)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50條、第59條及第60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與無形資產三類。土地如有調整帳面價值之必要,應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三)所得稅法

(1) 所得稅法第61條:本法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以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

簡單來說,依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資產年度與103年度物價指數相比,當上漲幅度達25%以上時,企業可申請固定、遞耗及無形資產重估以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情況

根據財政部表示,企業取得資產及設備的年度,若是落在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無論先前是否申報過資產重估,均可依法申報辦理資產重估價。

(2) 資產重估價公式:

二、資產重估價的利益

當企業進行資產的重新估價以後,不但提升的資產及設備的價值,而資產及設備的增值部分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在此同時,因為價值的提升,還能依規定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等損費,惟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讓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換句話來說,因每年折舊費用的提升造成課稅基礎的淨利下降,變相地達到減稅的效益。

  • 重估價利益範例

三、房屋及土地重估價爭議

(一)企業之固定資產分類

(二)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模式

熱門議題